奥运会拳击比赛的规则_奥运拳击比赛有哪些规则

一、比赛规则

奥运会拳击比赛用单败淘汰制。对手通过抽签决定,不设选手。半决赛失败的运动员并列第3名。比赛分为4个回合,每个回合2分钟,回合间休息1分钟。

二、评分规则

每一次正确击打得一分,将对方击倒只得一分,不另加分。

胜负判定的方式:

得分获胜:在比赛结束时,得分多者为胜方。

弃权获胜:由于一方运动员受伤或自愿退出比赛,或回合间休息后不能立即比赛,则对方运动员获胜。

裁判员终止比赛获胜:比赛中,运动员实力悬殊,当一方运动员明显处于劣势或身体状况不适宜继续比赛时,裁判员可以终止比赛,判定对方运动员获胜;当一方运动员因受伤不适宜参加比赛,则对方运动员获胜。

取消比赛资格获胜:一方运动员因犯规取消比赛资格,则对方运动员获胜。

击倒获胜:一方运动员被击倒10秒后不能继续比赛,则对方运动员获胜。

因头部受重击终止比赛获胜:一方运动员头部连续受重击而不能继续比赛,则对方运动员获胜。

对手未出场获胜:比赛开始三分钟后,如果一方运动员未出场,则另一方运动员获胜。

平局:只限于对抗赛。

拳击在奥运会比赛项目中是既引人注目也是争议颇多的一个项目。现代拳击始于英国。

现代奥林匹克运动会于1896年在雅典召开的时候,组织者认为拳击运动太危险取消了这个项目。直到1904年美国圣路易斯第3届奥运会,拳击才被列入比赛项目。不过拳击在奥运会的确命运多舛,1912年斯德哥尔摩奥运会,该项目曾因瑞典国家法律禁止拳击运动而被取消。

自1920年奥运会之后,拳击在奥运会比赛项目中才确立下来,既而奥运会拳击史上出现了穆罕默德-阿里、史蒂文森等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