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举办体育赛事,参赛人员的报名费是否记入主营或其他业务收入?参赛人员的餐费支出是否可以列为成本?

2.国家体育运动队领队、主教练、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各自的责权利是怎样的?

3.羽毛球场管理需要注意什么

体育赛事赞助经费管理办法_体育赛事赞助经费管理办法解读

在哪个国家举办就哪个国家出钱。国际奥组委给一点经费,大部分经费从国家划拨,还有民间的赞助。

奥运会是全球性的体育盛会,是全世界每个国家都会参加的盛事,每4年一届,从很早以前的古希腊雅典奥运会到现在,这个体育赛事已经发展了很多年了,奥林匹克精神早已是深入人心,无数的汗水泪水欢笑悲伤都浓缩在奥运会这短短的数十天中。

都知道举办奥运会对一个国家来说是有很多的好处的,包括展现综合国力,发展经济,举办的好的国家可以通过它提升国家知名度,但是如果举办的不好很可能就会拖垮整个国家。毕竟奥运会不是普通的赛事,而是世界性的,需要花费大量的物力财力,对于一个国家来说还是存在很大的压力的,如果经济条件不允许,举办起来也是困难重重。

而且伴随着近些年全球经济的变化,很多国家也存在不同的经济问题,在这样的条件下,奥运会这样耗资巨大的赛事得到的支持更少了,也越来越少的国家愿意申请奥运会的举办权了。一场奥运会成功举办的背后是巨大资金的耗费,虽说奥运会的周边产品能够带来额外的收益,但是细细来算的话,很少有奥运会存在盈利的情况,几乎每一届奥运会都是以亏损收尾的。

2004年雅典奥运会、2012年的伦敦奥运会以及2016年的里约奥运会,都出现了大面积的亏损,据悉雅典亏了150亿,巴西的里约奥运会,花费了131亿美金,也是亏了几十亿。

在这样的情况下,很多人会提到北京奥运会的举办情况,确实北京奥运会是奥运史上最成功的一次盛会了,很多人都以为这次奥运会中国得到了很大的收益,但是却不然。这次奥运会让世界重新认识了中国,它带来很多好处,也让世界见识了中国的发展,吸引了很多的外资到中国来,

奥运会的赛程一般是短短的15天,但是需要的代价是巨大的,北京奥运会花费了440亿美元,在基础设施方面就投入了68亿美元左右,其中加上了运动场馆、运动员的住宿和各项支出,以及后期的媒体中心建设和广告的投入。

但是在比赛完之后,这些基础设施真正的能用起来的是很少的,很多场馆都荒废了,这也造成了的浪费,何尝不是一种的亏损。这还是投入的财力,奥运会是巨大的盛会,需要投入的人力也是想象不到的,从场馆的修建需要工人,到奥运会开幕式的节目,到一些志愿者、安保人员的配置等,这些都是要投入很多的。

举办体育赛事,参赛人员的报名费是否记入主营或其他业务收入?参赛人员的餐费支出是否可以列为成本?

一、管理内容

(一)大型体育比赛活动的活动组织申办、承办与组织管理。

(二)负责组队参加市级以上比赛。

(三)负责监督落实体育**公益金,用于竞赛和训练方面的情况。

(四)负责对优秀运动员、裁判员等级的申报、审批和管理。

(五)负责对县业余体校的业务指导与管理。

二、办理程序

(一)申办大型体育比赛活动由体育局负责,并取得县的同意,承办比赛组织管理运动会又体育局负责。

(二)负责选拔组队,训练运动员参加市级以上比赛,并向社会公布比赛成绩。

(三)体育**公益金用于体育比赛和体育训练经费,向上级部门申报,并接受审计监督。

(四)受理裁判员以上人员材料申报,业务股审核分管局长审批。

(五)依照条件向上级体育部门申报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建立,经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国家体育运动队领队、主教练、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各自的责权利是怎样的?

举办体育赛事,参赛人员的报名费是否记入主营或其他业务收入?----最好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

参赛人员的餐费支出是否可以列为成本?---可从报名费中列支。

会计分录为:

收到报名费时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体育赛事活动经费

支出参赛人员的餐费时

借:其他应付款--体育赛事活动经费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如有节余

借:其他应付款--体育赛事活动经费

贷:营业外收入

如支出超支

借:管理费用--工会经费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羽毛球场管理需要注意什么

领队属于负责球队生活,人员管理 。主教练与球员与俱乐部之间的协调员, 领队基本属于俱乐部 而教练属于个人

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

1998年机构改革以来,各中心在运动项目管理工作中积极探索,大胆实践,积累了不少经验,做出了显著成绩。竞技体育的运行机制正在逐步转轨,朝着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符合体育运动发展规律的方面迈进。但是,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必须看到运动项目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如有的未能严格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各项规章 制度,管理不到位,行为不规范。为保障体育项目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提高中心各项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水平,现针对当前较突出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对运动竞赛的管理

(一) 加强运动员注册和交流中的管理工作

运动员注册是加强运动人才管理、促进运动人才合理流动、规范竞赛秩序的基础,必须本着严肃、认真和负责的态度做好这项工作。目前运动员注册过程中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有的单位和个人规避、违反注册规定,弄虚作;二是部分中心对运动员资格审查工作不够严格、细致,有些项目存在较严重的运动员重复注册和错误注册问题。

为避免此类情况的继续发生,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要加强对所管辖项目运动员注册的管理,并有专人负责这项工作,监督单项协会对运动员资格进行认真的审查。为提高运动员注册和交流工作的透明度,中心必织建立各项目运动员注册公示制度,将各个项目运动员的注册情况在一定期限内向有关单位公示,各注册单位可以就有关情况提出异议,由协会就争议作出裁决。具体办法和期限由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对在运动员注册和交流过程中违反现有规定,弄虚作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取消其一定期限内参加全国比赛的资格;中心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审查职责,造成错误注册、重复注册等不良后果的,中心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二)加强竞赛安排的性和科学性

近年来,国内外体育赛事不断增加,反映了运动项目发展的新趋势和新特点。这一方面有利于运动员积累比赛经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但对参赛者而言,也面临着一个逐步适应和磨合的过程,对竞赛组织者而言,则面临着如何科学合理地安排各项赛事的问题。各中心要提高竞赛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制定竞赛要符合项目发展规律,有利于项目运动水平的提高。要从实际出发,对赛事数量、时间、规模等科学安排,避免因过多过滥加重参赛单位负担。各项目下年度竞赛应当征求全国各有关参赛单位的意见,并报总局审核下发。未列入总局批准的项目年度竞赛中正式性比赛的赛事,地方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有选择地报名参加部分比赛。

(三)加强对裁判员的管理和监督

中心应当加强裁判员队伍建设,提高裁判员素质。要建立健全各项目的裁判员管理、选派、监督、惩戒机制,确保竞赛的公平、公正。各中心应当根据新的形势认真审核修订各项目仲裁委员会条 例。全国性比赛必须建立仲裁监督机制,成立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诉,对比赛期间执行竞赛规则、竞赛规程过程中发生的纠纷进行复审并做出裁决。

二、加强对训练、竞赛经费的管理

为加强对训练、竞赛经费的管理,总局制定了一系列规章 ,明确了有关训练、竞赛经费划拨、筹集、使用的办法。但是,仍然存在着部分中心违规向地方收取费用的现象。比如收取国家队正式队员的费用,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向集训队队员收取费用,违反规定向地方转嫁竞赛经费负担,未经总局批准擅自向地方下发收费文件等。

(一)加强国家队训练经费的管理

对备战奥运会、亚运会等国际大赛的队伍,各中心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集训、竞赛经费管理的通知》(体经济字〔1999〕165号)以及就每次赛前集训专门制定的经费补助办法,不得以任何名义超范围、超标准收取费用。凡需要向地方收取费用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报总局批准。对违反规定超标准、超范围向地方收取集训费用的,总局将责令其纠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可视情况在下达的年度预算中予以扣减经费。

(二)加强对竞赛经费的管理

中心对总局拨付的竞赛经费,应当加强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并根据赛事性质合理分配。中心应当加强竞赛市场的研究和开发,根据竞赛性质、规模、水平等因素,充分挖掘市场潜力,合理调配使用竞赛经费。对于具有一定市场开发潜力的竞赛,中心可以根据赛事实际情况确定承办条 件,通过招标方式由地方自愿竞标。招标条 件应当公平、公正,遵循市场规律,不得对地方强行指派承办比赛的任务,不得自立收费项目增加地方负担。

三、规范教练员、裁判员培训工作

教练员、裁判员素质是关系到提高运动队运动技术水平、保证公平竞赛的重要因素,因此,教练员、裁判员培训工作多年来受到各级体育部门的重视,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也存在性不强、培训内容不系统、培训质量和效率不高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各中心应认真研究和改进教练员、裁判员培训工作。

(一)严格遵循分级管理和培训的原则

教练员、裁判员培训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培训,中心原则上负责高级教练员、裁判员培训与考核,其他级别教练员、裁判员的培训工作由地方负责。如果一个地区内参加地方培训的人数过少,或因其他条 件所限,不同地区可以协商共同举办相应级别的教练员、裁判员培训班,也可以由中心集中举办中、初级培训班。中心集中举办的培训,只能按有关规定收取必要费用,不得借机超额收费。

(二)加强教练员、裁判员培训工作的性和系统性

中心所辖各项目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教练员、裁判员培训工作管理办法,对培训时间、周期、内容、组织形式等作出规定,并编制培训、培训大纲和教材,提高培训工作的性和系统性。上述文件应当向总局备案。

四、规范中心和单项协会的收费和处罚行为

在一些项目的管理工作中,存在着程度不同的违章 收费或罚款。比如有的项目运动员注册费的收取超出总局规定标准;竞赛仲裁费的收取尺度不一致;有的协会对会员单位和个人的处罚未严格依据有关规定执行,个别单位不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造成不良影响,也给地方工作带来不便。收费和罚款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中心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总局的有关规定,坚决杜绝乱收费、乱罚款。

(一)规范注册费用的收取

总局在《运动员参加全国比赛代表资格注册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费用收取标准,即对第一次注册的运动员收取注册费却元,对不变更代表单位只办理确认手续的运动员,不得收取费用。各中心应当严格执行规定,不得超标准收取费用。中心制定的收费标准与总局规定不一致的,必须立即予以纠正。

(二)规范仲裁费用的收取

在体育比赛中提出仲裁,仲裁费原则上由提出申诉的一方承担并可预先支付,但是,对于申诉方胜诉或部分胜诉的,应当对预付的费用予以全部或部分退还。由于各运动项目情况有所不同,仲裁费用标准不作统一规定。各项目管理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从维持仲裁工作支出的实际需要出发,制定明确、合理的仲裁费用收取标准和收取方法,不得借机收取超出工作成本的高额费用,不得通过抬高仲裁费用阻碍参赛者提出仲裁。

(三)规范罚款行为

单项运动协会根据章程对违反规定的会员单位和个人进行的罚款,应当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否则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缴纳。

(四)中心、协会的任何收费、罚款所得应当纳入中心财务,

严禁设立"账外账"和坐收坐支,严禁私分。五、加强国家队运动员从事广告、商业比赛活动及收入的管理运动员从事商业性广告活动,是开发体育无形资产、拓宽体育资金来源的手段之一。为加强对运动员从事商业性广告活动的管理,原国家体委、国家体育总局曾先后发出体计财产字〔1996〕505号、体计财产字〔1998〕222号2个文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也仍然存在着值得注意的问题,如有的广告活动没有按规定程序办理,有的广告内容与运动员身份不相称,有的广告收入分配不合理等。为规范运动员广告活动,中心要根据总局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加强引导、监督和管理。

(一)加强对运动员广告行为的引导运动员管理单位应当结合运动队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通过广告活动增强运动员的祖国培养意识和为国争光意识,使之成为宣传体育事业、树立运动员良好形象的有效手段,防止个人主义、拜金主义等不良思想的滋长。

(二)中心要对运动员广告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必要的审查和监督运动员从事商业性广告活动应当经所属的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批准,并由协会通过合法的广告中介机构办理;广告内容和形式要努力体现我国体育健儿朝气蓬勃、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运动员不得从事有损运动员身份、与行业特点不相称的广告宣传活动,任何体育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使用运动员形象为烟草、酒类产品做广告。未经许可,不得使用带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图像做广告。

(三)运动员广告收益分配要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我国运动员的成长凝聚着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心血,因此,运动员商业性广告收入的分配应兼顾各方面的利益,使中心与地方的利益得到合理体现。原则上应当按照运动员个人50%、教练员和其他有功人员15%、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项目发展基金15%、运动员输送单位20%的比例进行分配。

(四)国家队运动员参加大奖赛以及各种商业性比赛的奖金、收入,也应当本着兼顾各方面利益的原则,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国内外有奖比赛奖金、奖品管理暂行办法》(体人字〔1996〕519号),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分配:运动员、教练员及其他有功人员50%,项目协会奖励基金或发展基金30%,运动员、教练员所在省(区、市)10%,10%上缴体育总局。

六、规范中心的市场开发活动

随着竞赛市场的不断发育,各中心利用自身无形资产加大市场开发力度,对有效筹集项目发展资金、扩大项目社会影响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经验不足等原因,个别中心在市场开发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情况,比如产权观念不强,合同意识淡薄,有的中心直接使用或擅自允许他人以总局、中国奥委会等名义从事开发活动;一些重大合同项目未经总局批准;对合同审查不严,很多合同不规范,一些中心甚至完全由对方拟订合同,造成中心乃至总局管理工作的被动局面。上述问题必须引起各中心的高度重视。

(一)由中国奥委会统一组团参加的大型国际体育比赛,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各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应当服从中国奥委会的整体商业开发,不得擅自使用"国家体育总局"、"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体育代表团"等名称和标志进行商业开发和广告宣传活动。

(二)中心应当加强国有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管理工作,对市场开发活动中合作期限长、标的大、影响大的项目,应当认真论证,并报总局审查批准。

(三)强化合同意识,注重合同质量卢中心工作人员要加强合同法知识的学习,增强拟订、审查、履行合同的能力。中心对合同中的内容要认真研究,确保合同严密、具体、清晰,重要内容应当集体研究决定。

七、加强对专业体育器材服装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加强对体育器材和用品质量、性能的监督,对提高运动成绩、保障运动员人身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确保全国性竞赛的安全和公正,部分中心在加强体育器材和用品质量监督方面做了一些必要的工作,但也程度不同地存在审定标准不健全、审定程序不规范、任意要求地方使用指定产品等情况,对此应予以充分重视。

(一)全国性体育竞赛以及在我国举办的国际性体育竞赛使用的体育器材和用品,应当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并经具有资格的专业机构审定。根据项目自身情况和有关体育组织的规定,对全国性体育竞赛的器材、用品有特殊要求或需要进行统一指定的,根据严格、规范的评定标准和评定程序,对所辖项目全国性比赛使用的器材和用品组织评审。

(二)中心对体育器材和用品的评定应当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经评审确定用于全国性比赛的器材用品,应当保持相对稳定,避免因频繁更换而加重各级训练单位的负担。

(三)根据国际体育组织规定和竞赛技术规则要求,参赛运动员可以自带器材、用品的,在器材和用品的质量、性能恒定以及不影响比赛秩序的前提下,应当允许运动员自带器材用品。

(四)地方体育部门和训练单位用于日常训练的器材、用品,由地方自行确定。中心和全国单项体育协会可以推荐符合有关质量技术标准的器材、用品,但不得强行要求地方使用。

八、建立健全规章 制度,提高中心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在多年的工作实践中,进行了可贵的探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逐步形成了一系列管理制度,使中心在运动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方面迈出了较大的步伐。但同时必须看到,中心和协会的制度建设还远远不能适应新形势育运动发展的需求,一些单位依法管理体育事业的意识和水平还有待于增强,主要表现在:一些中心(协会)尚未建立比较全面的管理规范,有的工作无法可依,随意性大;有的单位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总局制定的规章 制度了解不够、重视不够,没有认真执行有关规定,甚至违规操作;个别单位现有规章 制度质量不高,内容与实际情况或现有规定不符,程序不严密,漏洞较多,执行过程中容易产生疑义,引发纠纷等。

制度建设是做好各项工作的前提,是提高管理水平、促进事业发展的保证,也是增加管理工作透明度、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的需要,各中心务必高度重视规章制度的建设工作。

(一)各中心要牢固树立"依法治体"的观念,增强法制意识,提高依法管理水平。要将制度建设作为搞好中心管理的首要工作来抓,认真发现和总结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建立健全规章 制度,使中心各项工作都能在制度中找到依据,纳入规范化管理的轨道。对已有的规章 制度,要进一步完善和合理化;对制度建设中的空白点,要认真研究并予以填补。

(二)各中心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贯彻落实总局有关中心管理的各项规章 制度,杜绝有法不依,各行其是。对中心制定的与国家法规政策不符、与总局规章 相违背的制度文件,应当尽快清理和废止。

九、各中心领导应当以身作则,同时要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教育,加强行业自律,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对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总局将予以通报批评;对在严重违规行为中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领导,总局将视具体情况予以行政处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羽毛球协会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其经费管理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条 本协会对经费取统一管理、合理使用、手续规范的管理原则,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经费的管理

第四条 本协会的财务管理委托东同体育运动协会代管,协会留存适当备用现金,由主管财务负责管理。经费管理的日常工作,由矿体育运动协会秘书长负责审批,主管财务负责审核。

第五条 经费的收取。本协会经费来源分为:会费(2006年11月起按160元/人年收取)、捐赠和社会赞助、业务主管单位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其他合法收入。所收取的经费(包括现金、支票和实物三种形式,)必须及时开具收据、记帐,现金和支票存放到矿体育运动协会,购置的实物 (实物包括活动场地、羽毛球拍、羽毛球鞋、羽毛球用球等) 由主管财务负责存放,任何人不得截留、转移、挪用和公款私存。

第六条 经费的支取:

(一)活动费。用主要用于支付活动场租、用球、饮用水以及交通费用。每次集体活动,由当次活动秘书(主管财务指定)预支活动经费并记录当次活动费用;

(二)比赛费。按照有关规定,协会定期与不定期的举行内部各会员间的比赛(选拔赛、排名赛、

训练赛、对抗赛)。组织与承办矿羽协与其他协会的羽毛球联谊和竞赛活动。协会组织的不定期羽毛球赛事发生的费用,由主管财务会同赛事有关组织者记录;

(三)培训费。协会将根据活动的会员参与情况,定期与不定期的请专业羽毛球教练参加协会集体活动,按会员羽毛球水平教授初、中、高级羽毛球技能,协请教练费用单独记帐,由当次活动秘书记录;

(四)其他费用。包括编印、汇集和印发有关羽毛球技术资料和工作通讯等费用。

第七条 经费的报销和入帐。有关凭证由经手人签字并简单注明用途,由主管财务负责审核,秘书长负责审批。本协会设流水账本、实物账本以及收据,由主管财务负责管理。经费的收取、支取和报销由主管财务负责登记,每月(或每季度)统一到矿体育运动协会结帐。

xx羽毛球协会组织机构和功能(讨论稿)

根据协会的主要活动内容及形式和进行各项活动的需要,我们大致规划协会的理事会组成结构和具体功能

如下:

会长:

职能:1 组织协会理事会会议; 2 协会的外联工作; 3 统筹协会各部门工作。

队长:

职能:1 协会会员培训和考核。2 带领代表队参加各种比赛。

秘书长:

职能:1、配合会长做好各个部门的协调工作。2、管理日常事务,审批各部门工作、报告并组织实施。

宣传部部长:

职能:1 协会会员的招收、考勤。2 协会的对外宣传和通知。3 其他网络宣传等工作。

后勤部长:

职能:1 训练场地的管理、维护。2 协会各种必需品的购买和管理。3 其他一切后勤工作。

财务部长:

职能:1、管理协有经费。2、经会长批准,向各部拨划经费。3、监督协会其他部门经费使用。4、每月定期公布帐目。5、定期接受矿财务审计。

内外联部部长:

职能:1 及时做好内部和外部的通联工作。2 广泛联系外部社会,争取赞助经费。3 联系外单位羽毛球队。

技术部部长:

职能:1 负责技术培训及编制训练。2 收集羽毛球新技术资料和整理工作,为羽毛球协会提供必要的技术保障。

说明:

1 各部门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部长负责制。

2 由于协会刚刚成立,因此部门的设立可能不完全合理,根据会员报名情况,有待于在工作中进一步完善。

协会理事会办事处:

协会联系电话:

"xx职工活动室"羽毛球场馆管理办法(讨论稿) 经xx矿业公司批准:"xx职工活动室"作为羽毛球协会专用场地,羽毛球协会拥有对该场地的管理权。为了羽毛球协会训练与活动的顺利进行以及羽毛球运动在矿内的推广,现将羽毛球场地管理办法公布如下:

一、羽毛球场的调配:

1 每周一、三、五是羽毛球协会会员、队员固定训练时间。非羽毛球协会会员在该时间段内不得占用场地,影响训练。(羽毛球协会会员会费:160.00元/人年,橱柜租金:40.00元)

2 每周二、四、六、日,是羽毛球协会会员自由活动时间,非羽毛球协会人员亦可按规定进场打球,但要服从值班人员调配。

调配方案为: 1号3号场地为会员场地, 2号4号场地为对外收费场地。

3 场地优先权秩序为: 正式会员 场租客户 普通爱好者。

会员优先权秩序为: 普通爱好者 二线队员 一线队员。

场租费暂定为: 内部:3.00元/小时/片场/双打, 2.00元/小时/片场/单打。

外地:8.00元/小时/片场/双打, 5.00元/小时/片场/单打。

(注: 订购场地打球,控制时间单位为1小时.不得连订。)

4 凡有外单位借用场地进行比赛的,必须提前一周时间与羽毛球协会联系,并须经同意按规定交纳场租费,单位包场价为:80.00元/小时。

5 羽毛球活动开放时间: 每天15:30 20:30结束。

二、羽毛球场的安全与卫生:

6 球场每天的清洁工作由羽毛球协会安排的固定值班人员负责,值班人员有权制止或处罚任何影响羽毛球场地卫生和安全的行为。

7 到羽毛球球场进行比赛或观摩比赛,必须遵守场内各类管理制度,均有义务维持场地的清洁,不得乱扔废球、杂物或随地吐痰等。

8 羽毛球协会会员进场活动须将<<会员证>>交值班员保管,值班员应认真填写"登记表"并在会员离场时办理签名及退证工作。

三、羽毛球场器材的维护:

9 到羽毛球场打球的人员必须爱护球场的器材,对器材造成损坏的必须给予赔偿。

10 场地打球必须穿戴运动球鞋或光脚,严禁穿戴其他鞋类进入场地打球,一经发现必须制止其活动并处以罚款20元 (场地打球是指馆内绿色片块)。

11 常规活动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场内进行其他球类活动。

12 未经羽毛球协会容许,任何人不得在场内进行商业经营性活动。

四、管理办法的实施.:2006年11月8日

13本办法自公布日起生效。